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信息公开工作,确保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全面落实,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水平,根据公司《关于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,分级负责,注重实效的原则。
第三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、部署各支部的信息公开工作。
第四条 考核每年开展一次,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。根据情况可以和当年度的党建工作考核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或其他综合性考核结合进行。
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
(一)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,落实上级党委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、要求的情况;
(二)认真落实公司党委《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》,保证规定的内容全面、及时、真实公开的情况;
(三)加强信息公开载体建设,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形式的情况;
(四)积极创新,在信息公开的内容、形式、配套制度等方面取得开创性、突破性成效的情况;
(五)加强信息公开宣传工作的情况;
(六)建立信息公开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;
(七)干部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。
第六条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
(一)被考核单位开展自查和总结;
(二)听取被考核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;
(三)查阅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台帐资料;
(四)现场察看信息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;
(五)组织开展干部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满意度测评;
(六)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公开。
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
考核结果分为“好”、“较好”、“一般”、“差”四个等次。
第八条 检查考核纳入各部门、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。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、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。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“优秀”档次的给予表彰奖励,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“差”档次的给予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整改。考核结果及时向书记、经理报告,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;考核结果采用会议、通报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